卷烟零售客户开展网络营销之利益 理论上讲,开展烟草网络营销对烟草行业和零售客户都会带来相应好处。就零售客户而言,可以减少烟草交易所需的时间成本,增加对服务过程和结果的自主控制,零售客户经营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从而获得情绪或精神上的愉悦感。 然而,在带来这些好处的同时,也会增加零售客户的成本,如网络接入成本、硬件购置成本、网页链接时间等待成本等等,如果网络营销带来的利益,不足以弥补上述成本,零售客户就难以接受烟草网络营销方式。同时,网络营销者还必须考虑使用桌面电脑、手提电脑和手机上网客户的行为的较大差异,必须针对不同的客户开发不同的、易于操作的网络界面,解决在较小键盘上文本输入的问题,确定安全的货款支付方法等。 此外,还必须考虑,网络营销是否是当务之急?是否有利于促进卷烟销售?是否有利于提高客户满意度?从比较的意义上看,尽管现阶段我国网民总量较大,但是网民比例和互联网普及程度却并不高。日本2011年互联网普及率超过80%,日本烟草仍采用电话订货和终端营销方式。捷克2009年平均每百家有个人电脑114台、手机243部,2010年互联网普及率超过65%,远高于中国,然而菲莫公司在捷克仍采用传统的订货方式和营销方式。这些现象,要引起烟草行业的思考和重视。 因此,只有真正从零售客户的利益出发,赢得零售客户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充分发挥烟草网络营销的好处,避免网络营销中客户参与的负作用。 法律环境分析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国法律的影响和制约。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同样要受到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制约。分析烟草网络营销的法律环境,对于烟草行业而言,就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 网络营销之法律禁止 烟草网络营销面临着与其他产品截然不同的法律环境,这就是法律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违反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法》修订议程已经启动,拟禁止互联网等发布烟草广告。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进程的深入,以及中国政府控烟力度加大和反烟力量增强,烟草网络营销想必不是烟草营销的“一根救命稻草”。 在此有必要对网上订货和网络营销加以区分,网上订货只是电话订货方式的升级,而网络营销则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区创造、宣传、传递客户价值,并对客户关系进行管理,目的是为企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创造收益。显然,网络营销是比网上订货更为宽广的一个范畴,它不仅仅是对万维网的利用,不仅仅是对技术的利用,它包括而不限于网络营销计划、网络营销战略、网络营销管理等内容。 开展烟草网络营销,营销者就要思考:在当前及不远的将来,针对客户乃至消费者的网络烟草广告宣传是否合法?烟草网络营销是否也会遭“封杀”?除却网络营销,是否别无它途? 网络营销之道德约束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两者是二而一的。道德通常是与价值观相联系,它关注的焦点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描述,如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怎么区别对错等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营销道德提出了根本的挑战,也造成了道德与政策的真空。 我国网络营销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正在研究制定之中。网络营销的市场准入、经营者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安全性等还有待研究解决。对烟草网络营销来讲,这些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如虚拟世界的客户隐私问题,客户言论自由的程度问题,客户数据使用和市场信息收集方法问题,客户家庭中的儿童免受烟草营销网络影响问题等等。 在Web2.0时代的网络营销中,当分散的个人道德通过营销网络平台,凝聚成为强大的社会道德舆论时,当每一个普通人都能成为发布信息和表达态度的“发言人”时,当烟草网络营销面临着众多网民的口诛笔伐时,烟草行业将面临更为严格的道德约束。 技术环境分析 网络营销就是将信息技术运用到传统的营销活动中,它提高了传统营销工作的效率,也改变了传统营销的战略,使企业开发出全新的经营模式,在增加客户价值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在网络营销中,必然涉及内联网和外联网技术,因此必须对网络营销的技术环境进行分析。就烟草网络营销而言,主要讨论这种模式对零售客户的便利性、对烟草行业的自主性以及对整体模式流程的安全性。 更多资讯请关注销售与市场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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