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行业实现兼并的三种途径
行政措施
所谓行政措施就是以淘汰一部分企业为目的,政府用行政手段强行关闭某些企业。农药行业采取的行政措施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严格按照产业规划要求保留部分企业,条件服从于结果。但是,目前采取行政措施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是行业内出现了公共安全事件,如乳品业的三聚氰胺牛奶事件,养猪业的瘦肉精事件等。农药行业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就是使用高毒农药、农药残留超标或不当使用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2010年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导致海南省政府出台专门文件对农药市场大整治。近几年我国的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出口时常遭遇某种农药超标而退单事件。区域性、小面积的蔬果农药超标也不时发生,这些都有可能发酵成公共食品安全事件。 其次是全行业出现某种严重危机,影响到农业生产。如因管理问题造成某种病虫草害大发生,粮食大面积减少,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 上述两个条件只是假设性的,如未来的几年内没有发生上述两种情况,就可能失去用行政措施的理由,整合的目标就很难说了。 动用行政力量来整合的诸多障碍
障碍之一,农药行业是一个小行业,不为人们关注。我国素有大化肥小农药之称。农资三兄弟化肥、种子和农药,农药被人们关注度最低。化肥市场容量是农药的四倍以上。种子的市场容量虽与农药不相上下,但社会的关注度比农药高得多。低关注度的行业被政府忽略是很正常的事。 障碍之二,目前我们现有的农药管理体制还是有效的,整体行业还处在相对健康的阶段,尤其是现有的运行机制下,农药对农业的保障作用是值得肯定的。 障碍之三,近几年虽然不断有农药残留和高毒农药问题,但只是局部的,处于可控局面,未达到要立刻动用行政手段的条件。 障碍之四,现有政策法规的制约,如动用强制手段必须敢冒与市场经济政策法规相悖的风险。社会上山西煤炭和山东钢铁整合的质疑声至今不绝于耳。 因此,就这几年的农药行业运行现状来说动用行政手段的理由并不充分,既无必要性,也无紧迫性来支持政府动用行政手段来整合农药行业。 市场机制
市场经济被西方经济喻为看不见的手。它的精髓就是自由竞争,规则透明,管理规范,优胜劣汰。农药行业发育并不成熟,才十几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使一个行业变为成熟行业不现实。农药行业不成熟与它本身的特性和政府对行业的管理体制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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