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经营形式的进一步活跃以及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农资经营的形式也越来越灵活,网购、期货等一些现代经销手段也被引入农资经销环节当中,农资经销已经不局限于实实在在的某一区域的农资市场。虚拟市场、边际市场以及与农资相关的产业市场对农资经销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作用也越来越复杂。在此前提下,农资垄断经营或者说专营,恐怕难以适应农资市场发育的必然潮流。 农资垄断经营的主要形式 在我国原有的农村经营体制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农资科研、生产、市场供应都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农资经营很大程度上由行政的力量把握,供需双方依赖于计划与指标,农资垄断经营模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现阶段,一些农垦企业、国有农场等,仍然存在着一些烙印,有的甚至习惯于这种农资流通经销方式。但是,在很大层面上,这种形式在悄然变革,被市场竞争的潮流所取代。目前,农资垄断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经销流通渠道垄断区域市场。这种农资垄断经销形式,主要集中于一些大型农场、农业垦区等区域市场。这些单位在组织农业生产、安排产业经营等方面仍然有较大的计划性。在区域范围内,由内部农资经销机构组织、安排、供应农资,实际上也就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垄断区域市场。当然,不能完全否定这种经销模式的合理性,而且对于一些科研、尖端的农资使用环节,实行农资配置也很有必要。 农资品牌垄断。即某一品牌系列农资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挤占其它农资产品的市场份额所形成的垄断经营。这种品牌垄断经销形式,如果是凭质量与服务取胜,却也无可厚非;如果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外来农资设置门槛或者利用补贴政策等形式,采取不平等对待而形成的市场壁垒及非均衡竞争,在此环境中形成的垄断经营,则既有损农资市场发育,又误导曲解国家政策,也不利于农资科技成果的交流转化与推广,是不可取的。 体制内垄断。一些农业生产经营载体,例如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某一大型农业生产项目等,对本组织本社本项目内所需农资实行统一购买、统一经营,即平时所谓的团购、集中采购,或者规定只能使用某一农资等,有的还在其中牟取利益,也有垄断经营之嫌;再则就是一些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与农资经销环节联合起来,采取行政的手段,推动某一农资产品非竞争性地挤占市场;有的甚至就是农技人员充当农资经销商,把握着惠农政策资源,向农户或者农业生产者销售特定的农资,实际上也是农资垄断经营。 更多资讯请关注销售与市场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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