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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据悉,草案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了修改。
“购物狂”有救了 消法引入后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20年来(简称“消法”)的第一个修订案将进入审议。相关消息称,修订案将首度引入“后悔权”制度,即赋予消费者一定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虽然消费者为“后悔权”大声叫好,但也有人提醒称:“后悔权适用应限于非现场交易,宽泛适用的后悔权或催生霸王消费,冲击交易安全和公平交易。”
本质是合法的毁约权
“消法必须在交易安全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有人士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所谓的后悔权主要针对非现场交易。”
“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消法修订案可能引入的后悔权,本质上就是合法的毁约权,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冲击。”某业内人士认为,“因此,后悔权要入消法,需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后悔权适用应限于非现场交易”。
据了解,其实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已经是国际惯例,虽然冷静期的长短不一,但是基本都是针对非现场交易适用。如欧盟法律就对电商购物规定,“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
对于此次消法修订案设计的冷静期长短,江列华认为不宜一刀切。他指出,“消费者冷静期内享有后悔权的话,不同种类商品的冷静期应该有所不同,需要通过细则或配套规定细化,不然也许会出现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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