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民事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谁来挥起惩罚的利剑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制定,为什么还会出现蒙牛“诽谤门”?由此可以追溯到针对网络的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如今互联网案件往往得不都解决,更要进一步探讨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此项罪名只能由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当公民的名誉权遭到网络诽谤时,公民个人的取证能力十分薄弱,“我都不知道这些发帖的水军是谁”就很难让网络诽谤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诸多遭到“网络黑社会”攻击的企业或个人,根本没有能力通过网络取证,没有起诉对象,无法去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则以非刑事案件裁定而不予立案。如此一来,“网络黑社会”必然更加猖狂。如果今天需要法律体系保护的不是互联网上被攻击的伊利,而是一家毫无知名度的小企业,甚至是个人,那么相关部门是否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内立案破案,将对个体的保护转变为对整个网络和网民安全的保护,给施暴者惩罚,还受害者清白? 在韩国,韩国信息通信部在2005年7月1日宣布:将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也就是说,网民要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BBS)“灌水”。韩国推出这一规定旨在通过阻止互联网用户使用假名,打击国内猖獗的网络诽谤现象。 互联网实名制(Real-name Registration)是强制上网者必须以真实姓名登录,并经过身份验证后才可以在各网站发表言论以及使用一些其他互联网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制度。在“互联网实名制”下,当受害者要指控网络攻击者诽谤或侵犯隐私时,网站有责任公布攻击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和地址。如此一来,不管是个人还是“网络黑社会”的诽谤行为必然暴露无遗。 更多资讯请关注销售与市场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 赵艳丽 责任校对: 肖亚超 审核:徐昊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第三方平台,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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