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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乳业之殇与网络法规之弊

2010-12-2 15:19| 查看: 308776| 评论: 0|原作者: 陈 墨 赵思宇

摘要: 如果今天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伊利,而是一家中小企业,甚至个人,相关部门是否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内立案破案,给施暴者惩罚,还受害者清白?

除了加强网络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还应该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并赋予网监部门协助自诉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力,可以加大对个人和小型企业的保护力度。对于可以进行公诉的案件,要明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量化程度,明确诽谤罪和诽谤行为的区别;对于受害者自诉的网络诽谤案,网监部门应积极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以最快的“伊利”速度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另外,应注意基层的执法权力。2005年,北京瑞星和东方微点因为杀毒软件产品发生竞争。前者为打击后者,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行贿420万元。于兵则利用手中掌握的网络监管权力,指使下属捏造证据,称后者“违规在互联网上运行多种病毒,严重危害网络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恶意打击,致使后者产品无法上市。其受到的广泛关注不仅在于涉案金额巨大,更因其利用公权介入网络领域的经济竞争,给新兴高科技行业的执法监管敲响了警钟。
对于涉及新兴技术犯罪的相关案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做法,通过引入专家评审团综合评审意见,作为案件定性相关依据,尽量避免基层执法权力过大,而造成缺乏监督甚至个别执法者恶意决策带来的失误和破坏。
所以,只依靠新闻办或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无法单独保证企业或个人的网络安全,必须依靠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案件审理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和反馈机制,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通过法律打造互联网的安全体系和秩序,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

理性看待诽谤与举报

近年,网络诽谤时有发生,网络诽谤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比现实中的侮辱诽谤影响更大,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大。因为网络这种媒体所拥有的传播速度以及传播覆盖面,是其他媒体不能比拟的。4.2亿网民的力量不容小觑。而目前网民急需面对的情况是:区分清楚什么是诽谤、诬陷,什么是举报。以下两个是通过互联网举报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2009年1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决定将各自原有的举报中心合并为全国“扫黄打非”办举报中心。仅仅到2010年4月,举报中心已经接到相关举报线索14万多条,查找核实互联网与手机wap(无线应用协议)网站上淫秽色情和不良信息的网站IP地址和网站属地共计13万多条。2010年年初,全国“扫黄打非”办对山西一名举报32个淫秽色情网站的举报人施以万元重奖,引起一轮举报黄色信息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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